广东省再出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改善省内大气环境质量,广东环保厅组织编制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形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5月23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意见稿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
以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为例,新修订的标准取消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其中,珠三角地区燃煤锅炉颗粒物执行限值30mg/m3,其他地区执行50mg/m3的限值要求;新建燃煤锅炉颗粒物执行限值30mg/m3,相比2010年的标准(80mg/m3、100mg/m3、120mg/m3)排放限值收严近70%。专家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将有80%以上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达标整治。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标准还提出,要在重点地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也就是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参考国家发布的超低排放改造最佳治理技术,确定我省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和50mg/m3。而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实际上,包括广州在内的不少省内城市,此前已经对燃煤电厂的锅炉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燃气机组的标准。广州为此提出了“50355”工程,就是使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氮氧化物50mg/m3以下、二氧化硫35mg/m3以下、烟尘5mg/m3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