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关于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明文规定,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为GB13271-2001。
该标准中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个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1.适用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所谓标准状态下是指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2.适用区域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3.年限划分
本标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气锅炉不管是I时段还是II时段烟气排放浓度均为50(mg/m³),标准适用全部区域,烟气黑度为1.
(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管是I时段还是II时段排放浓度均为100(mg/m³);氮氧化物II时段排放浓度为400(mg/m³),标准适用全部区域。
以上就是国家有关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