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扶持政策
天津低氮锅炉改造,是锅炉用者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天津锅炉低氮燃烧补助范围:
(1)天津市辖区内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补助资金。
(2)本市辖区内的全部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天津低氮燃气锅炉改造资金补贴标准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8*锅炉容量(蒸吨)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补助资金(万元)=2.7*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1.5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0*锅炉容量(蒸吨)+2.5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补助资金(万元)=9.6*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2.9*锅炉容量(蒸吨)
(四)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补助资金(万元)=4.6*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6*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4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补助资金(万元)=1.7*锅炉容量(蒸吨)
注:(1)本锅炉补贴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销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销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2)补助资金核定时,应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容量带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核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