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青岛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1、本标准中的所谓锅炉改造,是指通过清洁能源替代、热源替代、改用洁净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废气深度处理等方式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2、本标准中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原胶南市以外区域)、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范围内,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万千瓦以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另外,黄岛区(原胶南市区域)、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通过煤改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改用洁净煤技术或成型生物质锅炉等清洁燃料锅炉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原燃煤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的60%。其中,符合市节能奖补规定的,可同时享受市节能补助政策。
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脱硫工程每蒸吨3.5万元、脱硝工程每蒸吨4.5万元、除尘工程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下同)的60%。
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系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再乘以年度调节系数计算得出。2015年至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年度调节系数分别为1.2、1.0、0.9、0.8,项目完成的时间以通过168小时调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