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锅炉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支持燃煤锅炉改造清洁能源锅炉补贴办法
燃煤锅炉改造资金补助范围:沈阳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
1、对于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
补助资金包括联网补贴资金和经营性补偿资金,其中联网补贴对象为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经营性补偿对象为被淘汰的小锅炉所属具有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
凡列入淘汰民用燃煤供热锅炉计划的联网工程,给予联网补贴及经营性补偿,但供热企业内部实施的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指被淘汰小锅炉与联网热源为同一单位),只给予联网补贴,不给予经营性补偿。
联网补贴按照小锅炉房实际供热面积补贴40元/平方米。淘汰具有供热经营许可单位的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原则上按照原锅炉额定容量给予15万元/蒸吨的经营性补偿。
2、对于工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低氮天然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液化石油气锅炉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当经审计的改造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21万元/蒸吨的资金补助;当审计后工程的改造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实际工程造价70%的补助。
3、三产服务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当审计后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15万元/蒸吨补助;当审计后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工程实际造价50%的补助。
(1)若为供暖燃煤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将在确认实际供暖面积后,对于联网工程费大于等于40元/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于联网工程费低于40元/平方米的,按全额予以补贴。
(2)若为工业用燃煤蒸汽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且联网获取热介质仍为蒸汽的,则参照工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方式补助。其中,公建项目并网后,应采用加装热计量表的方式进行热计量。
4、对于自行废弃拆除现役生产经营服务类燃煤锅炉的企业
按照淘汰燃煤锅炉的容量,对于1吨以上燃煤锅炉,予以5万元/吨的标准奖励;对于1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3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沈阳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对于采用煤改气方式拆除燃煤锅炉的,改造后燃气锅炉的烟尘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15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