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助标准
2018-09-18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组织申报2018年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第二批)工作,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须配置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替代改造的原燃煤锅炉必须在质监部门登记注册,且替代改造后达标排放。
专项资金将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原燃煤锅炉吨位,每蒸吨补助3万元。申报单位应为海南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业主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项目要求改造需在当地质监部门重新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且改造后的锅炉废气排放需检测达标;改造完成时间应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已获得过省级财政扶持方向相同或相近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验收清算后方可申报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