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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7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燃煤锅炉重头戏

  2017-10-01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6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山东省根据本省情况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旨在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环保重任。

治理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左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7个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以国控站点数据统计,下同)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

涵盖城市:山东省17个设区市,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以下仅摘录燃煤锅炉治理相关细则)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列入淘汰类的,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其他10个城市于10月底前完成取缔,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市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7个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他10个城市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分别完成5万户以上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其中,济南市已被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鼓励其他10个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提高冬季清洁取暖比例。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2017年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市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自我加压,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10月底前,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辖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7市全面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7市全面淘汰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7个传输通道城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2706万吨,争取净压减3356万吨,全省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8233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12.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2017年采暖季前(2017年11月15日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关停淘汰32台、157万千瓦燃煤机组,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采暖季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压减炼钢产能183万吨。

13.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国家要求将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其他10个城市于12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

1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其他10个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各市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要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0月底前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其他10个城市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现有和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17年10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各市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各市要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17.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25.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各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结合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全省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结果,根据各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7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济南、淄博、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9市其他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各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将辖区内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6.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省水泥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含特种水泥,7个传输通道城市粉磨站2017年12月—2018年1月停产,其他10个城市不含粉磨站);济南、淄博、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9市的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以及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按照国家要求报设区市政府备案。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各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分行业将辖区内相关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7.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7个传输通道城市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个传输通道城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各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分行业将辖区内相关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报相关省直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8.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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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45年的郑锅股份,由郑州锅炉厂改制而来,主营产品:烟气余热锅炉燃油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燃煤锅炉,郑锅股份拥有国家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是中国锅炉行业的先锋,也是迄今为止历史悠久的传统装备制造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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