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内燃煤、生物质锅炉新上准入标准(实时更新)
2022-08-02
国家及省市燃煤、生物质锅炉准入标准(实时更新 2022.08.02) | ||
地区/类别 | 燃煤锅炉 | 生物质锅炉 |
国家 | 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来看,我国对于生物质锅炉行业的政策关注点在于以下两点:1、发展生物质锅炉技术和应用;2、加强生物质锅炉环保指标。未来,老旧的生物质锅炉将面临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新建的生物质锅炉中35吨以上的大型生物质锅炉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于35吨以下中小型生物质锅炉将根据当地的环保政策进行建设使用 |
北京 | 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 禁上生物质锅炉 |
河北 | 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 廊坊禁止新建35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
天津 | 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 禁上生物质锅炉 |
辽宁 | 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 鼓励生物质能清洁利用,推广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 |
吉林 | 禁止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 |
黑龙江 | 全省基本淘汰县级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淘汰10—35蒸吨燃煤锅炉;推进35—65蒸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 | |
内蒙古 |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区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 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乡村振兴,积极探索秸秆打捆直燃锅炉 统一集中供暖模式。鼓励镇、村、组就地、就近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推广应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秸秆成型燃料炉具或 生物质锅炉,助推农村能源革命和北方农村牧区清洁取暖。 |
宁夏 | 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设区市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 | 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替代散煤取暖,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 |
甘肃 | 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 “十四五”期间加大生物质锅炉(炉具)推广 |
陕西 |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2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生物质专用锅炉排放需满足标准。 |
山西 | 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鼓励秸秆打捆直燃锅炉集中供热 |
新疆 | 不得受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青海 | 西宁市、海东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 |
西藏 | 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河南 | 全省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 鼓励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 |
山东 | 山东省印发了《开展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通知》,通知指出,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 “十四五”积极推广生物质燃料+节能环保炉具清洁取暖 |
湖北 | 本省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湖北武汉禁止建燃煤锅炉和燃煤炉窑。 | 推广生物质多元化利用,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生物质锅炉供热,鼓励开展生物质与燃煤耦合发电 |
湖南 | 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地级城市非建成区和县级城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 | 积极推进生物质燃气集中供气 |
江苏 | 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 禁燃区若想使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选择成型燃料 |
浙江 | 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禁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
安徽 | 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 | 目前对生物质锅炉蒸吨吨位没有限制,但应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以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配套建设并使用高效除尘设施,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福建 | 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上海 | 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重庆 | 推进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区域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四川 |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广东 | 珠三角地区禁上燃煤锅炉。粤西、粤北、粤东城市则需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 珠三角地区禁上生物质锅炉 |
广西 | 推进各县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区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
江西 | 全省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批准新增涉淘汰范围内燃煤锅炉的项目,其中县级及以上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 江西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加强生物质锅炉排放管控,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锅炉排放标准的生物质锅炉依法处理 |
贵州 | 13个设市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 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 |
云南 | 加快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利用技术装备 |
海南 | 禁止新建火力发电中的燃煤发电、水利发电中的小水电;淘汰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各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 未有相关准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