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盂县锅炉相关治理行动
2018-08-27
1、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全县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一律不准建设燃煤锅炉。所有工业企业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2018年9月底前,除集中供热外,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3、对“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和其他非清洁能源。
5、县域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