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行全区燃煤锅炉摸底行动
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明为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应全面完成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工作。
明确新建燃煤锅炉的限制性要求,继续做好新建锅炉准入把关工作,认真执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把好工业锅炉产品生态能效关。详细内容如下:
按照原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国质检特〔2015〕152号)要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应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
为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又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特函〔2018〕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盟市质监局要结合近期召开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部署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以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部署,在进一步严格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准入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再次开展特种设备燃煤锅炉排查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附件2中的两份表格填写要求,对辖区内全部已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即“监察系统”中所有已注册的锅炉,包括在用、停用、报停等)开展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核查锅炉实际使用单位、使用地址、使用状态、加热方式、技术参数、检验状况等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监察系统”中数据准确,为进一步严格管控燃煤锅炉打好基础。
同时,对排查中发现的属于《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18〕55号)中应淘汰和已报废的燃煤锅炉,各盟市要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未按时申请注销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及时变更“监察系统”中的相应设备信息,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