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所有新建钢铁、焦化、电厂项目均实现超低排放
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方案指出,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钢铁行业: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达到严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环保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其他市可开展试点。
2019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辖区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企业、其他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全省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新建(含搬迁)焦化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0mg/Nm3、100mg/Nm3(7米以下焦炉NOx外排浓度参照不高于130mg/Nm3。
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其他区域2019年10月1日前焦化行业达到上述相应排放标准。其他污染物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燃煤电厂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5mg/Nm3、25mg/Nm3、30mg/Nm3(W型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
2018年,河北各市、县(市)城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限值参照验收标准)。
2019年,河北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上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
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项目要同步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
2018年全省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GB3095)
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
2019年,河北将继续推进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60%以上治理任务。到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全部完成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